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