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责范围、管理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和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