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责范围、管理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和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