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