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发改、规划、建设、住房、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利、商务、卫生、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