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