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撤销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责令其退还传承、传播经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传承、传播补贴的;(三)骗取、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四)侵犯其他传承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