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人在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