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执法巡查机制。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和组织各地区间的交叉执法巡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