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对长城的侵害;在洪水可能危及长城安全的地段,应当设置防洪坝、分洪槽等防洪设施;对已出现险情的长城段落依法进行必要的抢险加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