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对长城的侵害;在洪水可能危及长城安全的地段,应当设置防洪坝、分洪槽等防洪设施;对已出现险情的长城段落依法进行必要的抢险加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