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本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有固定住所、经营场地和生活来源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县籍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办理户口迁入,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与本地居民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