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九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一名代表或者数名代表联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签名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