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