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代表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或者信函等方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反馈意见。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办理并答复代表。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相关专家进行评估,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