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确定分别承办单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