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