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