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