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