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