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