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信息第二十七条有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资料、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管廊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廊工程竣工档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