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