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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