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第四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四)、(五)、(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有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