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城市绿地,恢复绿地原状,并处占用绿地面积应当缴纳占用绿地费五至十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