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