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确需拆除、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补建。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