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

确需拆除、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补建。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