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行业单位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落实责任区制度。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