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向责任人制发《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区的范围、标准、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