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