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下列区域应当确定为禁牧范围:
(一)集中连片的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二)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和经济林地;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农区;
(五)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
禁牧范围以外的天然草原,应当实行放牧的草畜平衡。
轻度退化的草原,应当实行季节性休牧。
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告并设立标志,按照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