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下列区域应当确定为禁牧范围:

(一)集中连片的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二)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和经济林地;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农区;

(五)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

禁牧范围以外的天然草原,应当实行放牧的草畜平衡。

轻度退化的草原,应当实行季节性休牧。

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告并设立标志,按照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