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已修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增草增畜、减草减畜的原则核定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和草原承包经营者可以放牧的牲畜数量,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采取分步实施、逐渐平衡的方式,限期达到放牧的草畜平衡。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