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已修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