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已修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监测,并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