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九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商对假冒专利或者侵犯专利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二)大型零售企业经营者、展会举办者对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未拒绝其入场销售或者参展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