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专利激励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约定专利权属,共同申请专利,成为专利权的共有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之后,未自行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以协议的方式予以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