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专利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等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专利形成、实施等相关的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