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