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进步;(二)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活动,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公民的生活秩序;(三)蓄意挑起和制造宗教冲突和教派纠纷。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