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族情绪,挑拨民族关系,组织和策划群体性事件;

(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组织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

(三)妨碍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实施,干扰司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民族团结进步;

(四)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和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演唱会等平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与仇恨;

(五)制售、传播、窝藏含有煽动民族分裂,蓄意制造事端的书刊、视频或音像制品;

(六)使用歧视性、侮辱性的称谓与标识。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