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每五年、县(市)和乡(镇)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