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每五年、县(市)和乡(镇)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