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