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