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