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惩戒失信经营者,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惩戒结果和经营者诚信档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