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惩戒失信经营者,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惩戒结果和经营者诚信档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