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符合工作需要的爱国卫生组织体系,实行绩效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