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符合工作需要的爱国卫生组织体系,实行绩效管理责任制。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