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限)养区域,依法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域内的养殖场(户)。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管;农业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规范施用、控制化学肥料和农药,监督动物养殖场所的病死动物和动物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