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五条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