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地方性法规草案调整的事项和范围,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