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